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