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完善执法办案管理系统,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