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被调查经营者的申请,在考虑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后,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并作出中止调查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经营者涉嫌违法的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时限以及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