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及时收回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并交发证机关注销:

退休的;

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调离本机关执法岗位的;

辞职、辞退的;

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