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及时收回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并交发证机关注销: 退休的; 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调离本机关执法岗位的; 辞职、辞退的; 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