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三)

(三) “证照分离”改革和“多证合一”改革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要在“多证合一”改革的基础上,在涉企备案、登记类证照事项充分整合、取消的基础上,推进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的“证照分离”改革。同时,对通过“证照分离”改革后许可改为备案的,只要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还可继续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不断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