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二)

(二) 对于各省及省以下部门自建的信息化系统,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充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利用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等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