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