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