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