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引用法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