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 第五条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