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 第四条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