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 第六条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