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