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