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