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