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