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