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