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三、

三、 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序号

13

项目名称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及备案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开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