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4. 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二、 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二)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二) 4. 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二、 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二)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