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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3. 10. 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资质的不需提交)。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4. 三、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三、

10. 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资质的不需提交)。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三、 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一) 延续程序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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