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二、 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三)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三) 二、 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