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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3. 10. 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资质的不需提交)。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4. 二、 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5.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一)

10. 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资质的不需提交)。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 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 首次申请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二、 目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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