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并加盖印章,向负责相关工作的内设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