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意见书应当载明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认定事实、判断依据以及整改意见等,并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