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