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法定期限内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