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法定的中止情形的,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期间有法定的终止情形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