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需要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规定的格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告知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的时间和地点。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照告知的时间和地点查阅、复制的,视为放弃,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查阅、复制不得有毁损、篡改、隐匿等改变材料原有状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