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作出答复的日期、联系人,并加盖印章。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