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由承办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内设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