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2日公布的《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5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 第三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