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组织听证;
审查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依法决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
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提出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建议书;
指导下级部门行政复议相关工作,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培训;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组织听证;
审查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依法决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
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提出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建议书;
指导下级部门行政复议相关工作,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培训;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