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 (二)

(二) 企业在被批准生产电动摩托车后,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规定的程序申报电动摩托车新产品(《摩托车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清单》详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