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2011年) (二)
(二) 大力推进先进产能建设
重点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包括:全部使用工业副产石膏作为原料,单线能力在300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单线能力在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石膏砌块生产线建设或者改造项目,单线能力在10万吨及以上的粉刷石膏、粘接石膏等石膏干混建材生产线建设或者改造项目,单线生产能力在5万吨及以上的高强石膏粉生产线建设项目,单线生产能力在100万吨及以上的建筑石膏粉生产线建设项目;采用经济适用的化学法处理磷石膏,生产其他产品(如硫酸联产水泥、硫酸铵、硫酸钾副产氯化铵等)的建设项目;采用磷石膏作为主要填充材料的井下采空区充填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