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2011年) (四)
(四) 完善配套政策
工业副产石膏产生量集中地区应依法限制天然石膏的开采,提高天然石膏的开采成本和工业副产石膏的堆存处置成本。促进工业副产石膏产生企业与利用企业上下游之间的衔接,保障工业副产石膏利用企业的质量要求。在石膏资源短缺的地区,本着利于综合利用的原则,控制好工业副产石膏价格。完善工业副产石膏用于水泥缓凝剂生产水泥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将工业副产石膏用于水泥缓凝剂。积极制定引导、扩大工业副产石膏应用市场的鼓励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应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引导人们利用和消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