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组建标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领域,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标委会的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

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求;

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