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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七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两个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发现立案的案件应当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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