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