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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案件结案: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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