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不再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需要检测、检验、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鉴定;
依法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