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中止案件调查: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取得联系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其他依法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案件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