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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分类监管是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综合监管模式,不代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略,详情请登录质检总局网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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