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