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