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被投诉或者被请求的展出项目已经由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述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