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处理请求,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