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篡改居住证信息。
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篡改居住证信息。